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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中鴕鳥在遇到危險的時候,會將自己的頭埋入沙中,並認為敵人會因此而看不見自己,所以很安全。

假球案爆發至今,從某些人的身上,我才發現自欺欺人似乎不僅僅是屬於鴕鳥的專利。

截至目前為止(11/25 20:00),LA NEW有蔡宗佑、蔡英峰、許文雄、蔣智聰、黃小偉、許志華、林津平等共七人交保,並遭到球團開除。兄弟象則開除了坦承收錢的王勁力、吳保賢、李濠任、朱鴻森、汪竣泰等五人,並且準備對於買嘉瑞、黃正偉、郭一峰、黃榮義等四人聲請撤銷具保,對於同樣被裁定交保的楊宗範則沒有動作。

對此,我有兩個疑問。

1.對買嘉瑞等四名球員的撤銷具保進行的如何了?後續消息呢?
2.對於同樣堅稱沒有打假球的楊宗範,為何不比照辦理?其中差異何在?

聯盟現行的規章是依據2005年7月27號六球團代表所訂定的決議而成,共三點如下。

一、 遭拘提、拘提收押以上者,立即予以開除並永不錄用;

二、 遭約談後需交保者,立即處以禁賽停薪之處份;

三、 遭約談者飭回、及被媒體任意點名者,由球團列為觀察名單並自行處理。

這所謂的「高道德標準」,如今看來卻是如此的諷刺。

根據刑事訴訟法418條規定,撤銷具保視同準抗告意義。很多人對於「羈押、「交保」、「飭回」等法律名詞並不完全了解,本文並無意深入探討法律專業,簡單的說,「羈押」就是法院認為當事人犯罪嫌疑重大,有湮滅證據、逃亡、串供之虞,而將其收容至特定處所,限制人身自由的處分。「交保」則是檢察官依照當事人犯罪嫌疑輕重與案情偵辦需要,認定其無湮滅證據、逃亡、串供之虞,而裁定其交付一筆金錢換取案件審理期間的人身自由。「飭回」則是檢察官訊問當事人後,認為無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必要後,讓其於偵訊後自行離去。至於「抗告」,則是當事人或證人、鑑定人、通譯等其他受法院裁定之人,對下級法院的裁定不服,直接向上級法院請求廢棄或撤銷原裁定的救濟程序。

如果您對於上一段的內容已經快要招架不住,那麼我再白話一點說明。

「羈押」、「交保」、「飭回」可視為檢察官對案件當事人犯罪嫌疑與案件涉入的程度之分。咱們聯盟的容忍度只到「飭回」,「交保」就是禁賽停薪,「羈押」就直接開除,永不錄用。至於那些目前已遭到開除的球員們,被開除的原因其實並不是什麼「高道德標準」,而是他們在審理過程中都已承認收錢打假球,在自白認罪的情況下而遭到開除。

再來,可能有人已經猜到我想講什麼了。

買嘉瑞等四名球員究竟有沒有涉入放水?並不是你我能夠決定的。身為一個球迷,我衷心希望他們是清白的;但這次的事件卻同時暴露出了另一個問題,無論是聯盟規章也好,球團決議也罷,那三項條文是否真的有其公正性,並且合情合理?

何紀賢的例子大家已經講到爛了,如果這次的假球案不是這樣牽扯廣大,這自欺欺人的「高道德標準」究竟要到何時才會被提出來檢討?

我能夠體會洪前領隊相信自己球員清白的心情,但是我更不願意看到他成為球迷口中修改遊戲規則的賴皮鬼。看看那荒謬的第三點:「...及被媒體任意點名者,由球團列為觀察名單並自行處理。」,什麼是「自行處理」?是默契?讓渡?還是裝傻?若是聯盟主其事者要繼續自欺欺人,將頭埋在沙子裡信仰著自己的「高道德」,那麼終有一天,他們將發現遼闊的沙漠中只剩下自己一隻孤單的鴕鳥,而那一天或許也就是這隻傷痕累累鴕鳥的末日之時。

 

PS:若此文中所提之法律相關名詞有缺誤,懇請專業先進不吝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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