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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在台大霖澤館有一場由台大刑事法學研究中心所發起的研討會,針對這一次的職棒簽賭案來探討刑事司法與人權保障。會中許多球界先進與法界代表都發表了個人的看法與建議,但這樣的研討會卻讓人對中職是否能有具體性的改變或檢討無法有太多期待。首先,位居聯盟會長與聯盟法律顧問的趙守博先生及黃虹霞律師,雖然出席了這次的會議,但卻對球員薪資保障自由球員等權益發言保留,或是推托給各球團內部自行檢討;此外,這次的與會代表中獨缺各球團負責人,會議中的各種建議是否能真正傳達到有權力的球團高層耳中而有所作為,並不得而知。

然而,這次的會議讓我失望的,卻不是以上所提部份。而是根據與會人士的透露,很多人關心的讓渡制度在這次的研討會中仍然沒有得到深入的討論

被球迷們戲稱為「超渡條款」的讓渡制度,是一種獨步全球的四不像規章;更甚者可稱之為高層默契的白手套,封殺球員枉顧權益的利刃。已經有許多文章討論過此法之惡,我在此就不再贅述;然而,我真正想問的卻是,這樣無視球員生存保障的荒謬惡法,有沒有可能也是導致假球案件的種種原因之一?

我必須強調「惡法亦法」,即使它是多麼的醜陋無理,所有人都必須遵守服從。但是,為何這樣的惡法遲遲沒有被檢討改善?照理說應該被視為聯盟球團衣食父母的球迷大眾在各個言論平台罵翻天,為何還是不見讓渡制度的修正?難道,其中有不能說的秘密?

以今年度到目前為止被讓渡的球員來說好了。郭勇志、朱尉銘、曾華偉三人,即使表現下滑或不穩定,但他們的實力難道真的都無法立足在中華職棒了嗎?而各個球團的一二軍名單真的都擁擠到無法將他們納入其中了嗎?原訂於職棒18年結束後推行的選手戰力外宣告,最後由於「細節無法敲定」而宣告流產;我很無奈的試圖找出問題的答案,究竟是什麼樣的「細節」能夠讓整個攸關選手及球團權益的規章無法順利產生?這其中又有什麼不可告人的秘密呢?

當球團高層在批評檢調「以案養案」的時候,我想不客氣的反問一句:「如果球團明知球員涉及不法(放水),卻不向相關單位通報,反而以「讓渡條款」私下處理,再以默契聯合封殺,這樣算不算包庇犯罪?要不要負法律責任?

當聽到某些人對媒體說:「其實我們很早之前就掌握了xxx的不法情事了......」,我只有滿肚子的火。你早知道誰跟不良份子接觸,誰疑似收了錢,誰表現不正常,那你為什麼不早說?到底是誰給你這樣的權力來當法官,讓你自己判斷球員有罪與否?這到底是鄉愿還是自大了啊?讓渡也好,戰力外也罷,明明就是再正常不過的程序!這個選手在你隊上沒有表現空間,或是實在養不起來,讓出來給別隊試試這根本沒什麼大不了,也是保障球團(停止不必要的投資)跟球員(繼續自己的棒球路及舞台)的一道防線。那麼,為什麼如今被放入讓渡名單的球員,還要向媒體自清自己「絕對沒有對不起球迷?」,是誰把讓渡名單染上了灰色的色彩?

不要把球迷當白癡。當球員疑似有不法情事發生時,該做的不是隱諱的私下處理,或是不明不白的放入讓渡名單而不解釋,只留下滿臉疑惑的球迷大眾。真的有問題就該交由司法來偵辦、裁決,而不是自以為靠領隊默契或是四不像的讓渡制度就能夠天下太平。口口聲聲說球員法治觀念不足,現在看來球團高層也沒有比球員好到哪裡去;如果對職棒這個事業沒有覺悟的話,業餘棒球才是你們這些短視的老闆該去的地方。無論是自由球員制度或是戰力外通告,在國外早已經行之有年,也不見有什麼窒礙缺失;說句難聽的,連在季中合約還有效的時候把球員戰力外(讓渡)都不知道要把薪水付完的人,有什麼資格跟球員談法治啊?當然了,如果說因為連球團自己都搞不清楚自己跟球員簽的約到底該怎麼定義?是一年約?期滿自動續約?還是隨雇主高興可隨時終止的不平等條約?這些都搞不清楚的話,那不知道該怎麼付薪水也就是讓人不意外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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